担保法新闻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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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的税收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等抵质押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和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和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金融部门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金融机构在受理由担保机构承保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短期贷款项目,应实行工作日制审批制度,建立“绿色通道”。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金融机构应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适当下浮。

  日前,一则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好消息。意见中指出,今年全省担保业担保能力力争达到200亿元。

  今年担保能力达到200亿

  意见中指出,应加快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全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每年应以不低于原注册资本金30%的比例增加担保资本金。继续执行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担保机构资本金计划,对市(州)及重点县(市)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给予倾斜。开发银行软贷款注入担保机构资本金,各级政府应按照1∶1比例的要求搞好匹配。要制定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担保业。2007年全省担保业资本金要达到50亿元,担保能力力争达到200亿元。

  重点扶持20户担保机构

  实施重点扶持计划。按照经济区域、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区域经济贡献大、辐射示范效应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政府出资为主的20户左右担保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发挥区域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省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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